鄭州閃婚族倆月后鬧離婚 為爭財產互不相讓
相識不久的汪女士和武先生得知對方都有過一段不幸的婚姻后,約會幾次,兩個月便閃婚了。
一年后,兩人因爭吵不斷想要離婚,而財產咋個分法讓兩人鬧個沒完。
汪女士說,她要共同財產折價款額45萬元;武先生說,財產不能這么分,住房和奧迪車都是他的……
法院審理認為,消防器材公司是武先生婚前以個人資金注冊成立的,僅是使用了汪女士的名義,汪女士也承認既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該公司的經營,因此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鑒于武先生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綜合考慮家電家具的價值、裝修款的投入、車貸、房貸的償還情況,判決雙方離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昨天,中原區法院宣判,家電、家具歸女方,男方再支付女方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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