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因車爆胎被甩出身亡 車輪胎9年未換
王先生駕車帶著10歲的女兒在高速路上行駛中,右后輪胎突然爆胎,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護欄,女兒被甩出車外身亡。事發后,王先生夫婦將汽車輪胎制造商、輪胎銷售商及汽車生產商告上法庭,索賠93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在順義法院的調解下,制造商和銷售商同意補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2011年2月11日,王先生駕駛北京現代小型轎車載女兒行駛在高速路上時,右后輪胎突然爆胎,車輛失控撞上左側中央護欄,王先生的女兒被甩出車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部門調查,此事故的原因“右后輪爆胎”,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王先生及女兒均無事故責任。后王先生夫婦起訴到法院索賠93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2萬元。
庭審中,輪胎制造公司及銷售公司表示,涉案輪胎為合格產品,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輪胎存在質量問題。兩公司代理人說,根據一般的使用規則,輪胎應在車輛保養時及時檢測,且使用5年就應更換,原告沒有提交車輛及時保養檢驗的記錄,且輪胎已經使用了9年還未更換,故原告存在過錯。據兩公司代理人說,大部分輪胎在使用中爆胎,均不是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車主沒有掌握合理的方法使用輪胎。一般情況下,如果輪胎遭到上下距離為5厘米以上的起伏,即會導致爆胎,時速越高,可能性越大。代理人分析,根據涉案輪胎現狀,爆胎因輪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較大。汽車生產商則認為,涉案車輛是經過嚴格檢驗出場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缺陷,故不同意賠償。據悉,此案是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
后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有關鑒定機構對爆胎原因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未能對爆胎原因得出明確的鑒定結論。在法官的調解,雙方認可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產品存在問題。在此前提下,輪胎制造商和輪胎銷售商共同補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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