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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原董事長王宗南獲刑18年 曾為“上海商業教父”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光明食品集團原董事長、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友誼集團”)原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超市”)原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光明食品集團原董事長、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友誼集團”)原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超市”)原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

    王宗南被指在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復星集團”)往來過程中存在不正當利益關系。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獲得復星方面回復,后者否認王宗南向復星輸送利益。

    利益輸送

    王宗南是在卸任光明食品集團董事長后,被檢方宣布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而立案偵查的,不過,目前法院調查顯示,王宗南違法行為并沒有發生在其擔任光明食品集團董事長期間。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于2001年至2006年間,伙同聯華超市原總經理良威、原董事張增勇、原財務總監徐苓苓、原人事總監道書榮(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注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并牟取個人利益。其中,王宗南獲取非法收益共計120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宗南另一起受賄罪中,復星集團卷入。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復星集團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牟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余元的價格購得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經估價,2003年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余元。此后,上述兩套房產分別于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余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兩罪并罰,據此,依照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按照法院判決書,王宗南受賄罪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牟取利益。同時,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同意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兩套別墅賣給王宗南。復星集團在8月11日晚間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來聲明稱,針對8月11日有關王宗南案件一審判決引發的一些報道,復星集團堅決擁護國家的正風反腐工作;復星集團從未在與友誼集團的合作中謀取過任何不當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給復星的利益輸送;王宗南買房的銷售行為發生在2003年。該公司認為,銷售房價在當時市場極端低迷的環境下處于開發商市場折扣區間。

    由于此案剛進行了一審判決,王宗南是否會上訴不得而知。

    王宗南其人

    王宗南出生于1955年,曾任政府職務。1995年,王宗南向上級提出,到上海內外聯綜合商社工作(任總經理)、投身零售業界,后其兼任商社下屬子公司聯華超市總經理。自1996年1月起王宗南擔綱聯華超市長達11年,讓聯華超市成為國內第一大連鎖超市,并于2003年6月在中國香港上市。

    此后,王宗南任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上海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王宗南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卸任后即遭調查。CFP圖

    一審判決王宗南的兩宗罪:

    ●挪用公款罪:2001年至2006年,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

    ●受賄罪:2003年1月至9月,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后,王宗南父母以總價208萬余元(與當時市場價的差額為269萬余元)購得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上海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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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周巖]

    標簽:王宗南 董事長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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