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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歲少年與13歲幼女多次發生關系并同居獲緩刑

    2014年01月24日 08:57
    來源:新快報 作者:曾春花

    字號: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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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與未滿14歲幼女同居17歲少年被判處緩刑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春節將至,剛過17歲生日不久的周亮卻收到了一張來自佛山禪城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

    因其多次與一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琳琳發生性關系并同居,致使琳琳逃學和離家出走長達兩個月,最終周亮因觸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周亮來自湖南,初中文化,無業。據其供認,大約去年端午前夕,他與琳琳偶然相識并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相識半個月左右時,他從琳琳口中得知她只有13歲,考慮到對方已是自己女友,在雙方自愿基礎上,周亮多次與琳琳發生了性關系。從暑假開始,琳琳索性表態不愿意回家,周亮也就默許了琳琳住在他家的行為。雖然有時覺得不妥,他和母親都曾規勸過女友回家,但琳琳始終不愿意回去。周亮的母親稱,她和琳琳的母親是老鄉,全家人都非常喜歡琳琳,對于兒子與琳琳的交往她更多是持支持態度,自己也曾嘗試邀請琳琳的母親吃飯,希望面對面溝通兩個小孩的事情,但沒有收到女方家長的回應。

    對周亮及其家人的說法,琳琳表示認同“他們一家人對我都很好,也勸過我回家,但我就是不想回家。”對自己害怕回家的理由,琳琳稱是怕自己與周亮的感情遭遇母親的反對,同時也承認與周發生關系是出于自愿。

    9月19日,警察在周亮所在的出租屋將其抓獲,與警察一同趕往現場的琳琳母親這才終于找到失蹤長達兩個月的女兒。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指出,我國法律規定,對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注:因系未成年人文中全部使用化名) 

     
    [責任編輯:高靜] 標簽:17歲少年 13歲幼女 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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