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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首例汽車銷售一賠三案 車主獲3倍賠款57.2萬


    來源:鄭州晚報

    ”   畢先生說,當初,他簽字的確認單第一聯上根本就沒有“更換引擎蓋”的字樣,“確認單第二聯我也沒看,以為和第一聯是一樣的。“我們亞飛公司作為被告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原告畢先生始終沒有拿出證據,證明我們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有力證據。

    豫首例汽車銷售一賠三案車主獲3倍賠款57.2萬

    李鈺冰圖

    19.08萬元的新車修理過

    車主獲3倍賠款57.2萬

    19萬多元買的新車,剛上牌卻發現引擎蓋與車架號不一致,找到4S店交涉被告知:“已提前給車主說過,車換了引擎蓋了”,且確認單中都寫了……開封蘭考的畢先生接受不了,將4S店告到開封金明區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經歷了一年多的奔波、煎熬,昨天,開封金明區法院一審認定,開封中原亞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亞飛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按照去年3月份實施的“新消法”,判決4S店賠償畢先生購車款57.2萬元。

    據悉,這是河南首例汽車銷售“一賠三”案例。鄭州晚報記者魯燕實習生閆淑鑫

    ■本案

    懊惱

    新買的車咋是個問題車

    去年7月17日,31歲的畢先生來到開封亞飛公司4S店,花了19.08萬元將考察許久的東風悅達起亞K5(2014年新款2.0T)珍珠白轎車買下了,買賣手續辦完后,畢先生將車開回了家。

    令他沒想到的是,此后他天天為這輛車發愁。

    “你這車沒法上牌照,引擎蓋上的識別代碼與車輛的識別代碼不一致。”他到交警部門上牌照時,交警的一番話讓他大吃一驚。

    當畢先生拿著交警部門出具的“車架號與引擎蓋號碼不一致”的證明找到4S店時,4S店承認,引擎蓋的確換過,但買車時畢先生都知道,且確認單第二聯都有注明,“就是因為換了引擎蓋,所以給畢先生這輛車優惠了很多。”

    畢先生說,當初,他簽字的確認單第一聯上根本就沒有“更換引擎蓋”的字樣,“確認單第二聯我也沒看,以為和第一聯是一樣的。沒想到4S店玩起了欺詐。”

    協商未果,畢先生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按“新消法”規定,退還19.08萬元購車款,另外要求購車款的3倍賠償。

    爭議

    更換引擎蓋車主知不知?

    “我們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法庭上,4S店亞飛公司辯稱,畢先生買的這款車原價為22萬余元,“因為車換過引擎蓋,我們二次優惠,最后給了畢先生19.08萬元的最優惠價格。這個發票上都有畢先生的簽字,他是認可的。”

    亞飛公司當庭提交了新車交接檢查表和新車用戶培訓項目表等多個證據。證明了車輛交接時,有畢先生的簽字。并且他們公司的銷售人員已經告知畢先生車輛狀況。

    “你們提供的這些表格都屬于格式合同,當時根本沒人告訴我買的這輛車有換引擎蓋的情況。”畢先生代理人白文平法庭上多次提出“4S店存在欺詐行為”。

    “最明顯的欺詐就是一式兩聯的確認單。”畢先生說,他簽字的第一聯根本就沒有“換機蓋”的字樣,對方4S店也始終都沒有說。“后來看第二聯有更換‘機蓋’的簽字地方,這明顯是造假。我想著正規4S店不會有問題,也沒想到發票的上下聯是不一致的。”

    畢先生代理人白文平稱:“確認單上下聯不一致明顯不符合社會常識。”

    一審判決車主獲賠3倍購車款57萬余元

    開封金明區法院一審認為,畢先生簽字的第一聯確認單上沒有告知“換機蓋”的字樣,第二聯上畢先生沒有直接簽字,所謂的簽字是通過第一聯復制上去的。在亞飛公司提交的確認單上注明一式兩聯,但實際上兩聯售車確認單并不完全一致,兩聯售車確認單的下半部分存在根本區別,并且兩份均在亞飛公司保存,因此不能認定亞飛公司在售車時已經告知畢先生更換發動機蓋的事實。亞飛公司在售車時存在欺詐行為,畢先生主張亞飛公司依法賠償購車款3倍損失即57.2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結束后,亞飛公司方情緒很激動,當庭表示要上訴。

    4S店引擎蓋就200多塊錢,卻判賠57萬余元,不公平

    “我們不服,我們肯定要上訴。”亞飛公司代理律師汪飛接受采訪時有些激動。

    他說,原始的引擎蓋有1寸的劃痕,當時畢先生也提出來,我們也給他更換了,“整個過程他都清楚,也簽了字的。”

    他還說,一個引擎蓋也就200多塊錢,現在卻判賠57萬多元,“這明顯不公平,是典型的敲詐勒索。”

    提及一式兩聯的確認單為何不一致時,汪律師說,當時畢先生買這輛車時有些著急,加上公司對這輛車優惠過兩次,確認單也就弄了兩次。

    那為何第二聯沒有畢先生的簽字?汪說,其實第二聯也是個原始件,根本就不是法院認定的復印件。

    “我們亞飛公司作為被告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原告畢先生始終沒有拿出證據,證明我們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有力證據。”最后,亞飛公司的汪律師認為,在舉證責任方面,一審法院金明區法院存在著很大問題。

    法官記得索要自己簽字的“一式兩聯”票據

    “一式兩聯票據也好,確認單也好,只要你簽過字的,你就要主動索取屬于你保存的那一份。”該案主審法官金明區法院民三庭庭長秦建強說,何謂一式兩聯,就是銷售者存一聯,消費者存一聯。本案中的消費者畢先生買車時就沒有這種意識去索要屬于他的那份確認單。

    秦建強說,其實生活不止本案中的畢先生一人,80%的消費者會有這樣的現象,總覺著“我買了東西,你把產品給我就行了”。“很少有消費者想到,萬一自己買的產品哪天遇到瑕疵或出現質量問題時,先保存這些東西作證據,將來維權,打官司時用。”

    他說:“要不是4S店自己提供了份內容不一致的一式兩聯確認單,畢先生想要維權也是有不少困難的。”

    ■法院“說法”

    為何認定“一賠三”?

    秦建強說,作為銷售者的4S店,你是如何告知消費者所買車輛換過引擎蓋的?那么誰主張誰舉證。

    本案中,作為銷售者的亞飛公司,雖提供了一份一式兩聯的銷售確認單,但卻是亞飛公司自己印制的格式銷售確認單,該兩聯確認單都在銷售者手中保管,且內容不一致。“上面關鍵的簽字,也是最能印證4S店主張告知過消費者換過引擎蓋的簽字卻是復制上去的。”所以,法院沒法認定4S店已告知過了消費者,“既然沒有證據印證,那么就說明你們4S店這種行為存在欺詐行為。”

    因此,法院支持了畢先生要求賠償購車款的3倍。

    “判一賠三”前,有無糾結過?

    “不光我糾結過,我們主抓民事的主管副院長也糾結了,一個多月,他才簽了字。”秦建強說,他和主管副院長都有考慮,但最后還是支持了原告畢先生的3倍賠償請求,“因為該案證據確實充分,事實也清楚,沒有任何存在瑕疵的地方。”

    ■相關鏈接

    國內首例“退一賠三”

    女子買問題車,車款退了,并獲賠3倍車款

    2014年5月7日,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消費者劉晶女士在當地一家名為“安斯達”的菲亞特4S店,以12.8萬元買下了一款白色菲亞特轎車。在提車后40多天的時候,劉女士的車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剮蹭。劉女士第一時間把車開到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店進行修理。補漆師傅告訴劉女士,此車被補過漆。

    劉女士當即找到安斯達4S店的銷售人員,經過多次交涉,該店一名經理最終承認這輛車的確經過二次噴漆處理。劉女士向消協投訴求助。

    今年7月21日,山東省濟寧市消費者劉女士拿到了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判決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退回劉女士購車款12.8萬元,并按購車款的3倍對劉女士進行賠償,賠償款總數為3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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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聰兒]

    標簽:車主 4S店 汽車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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