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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門峽車主高速上修車 遭遇強收“現場警戒費”


    來源:大河報

    8月6日,大河報記者以閘先生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名義,根據“暫收條”上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系到一名叫李濤的負責人。其收費目錄包括:事故和故障車輛拖拽(牽引)費、吊車作業費、事故車輛停放費、事故車輛施救費、貨物搬運、裝卸費、放空費等六項,并無“現場警戒費”。

    三門峽車主高速上修車遭遇強收“現場警戒費”

    閘先生提供的現場照片上,對方車身上無明顯的單位信息標志。車主提供照片

    □記者房琳通訊員閭斌

    核心提示|車輛拋錨在高速路上,有人“不請自來”,強收千元的“現場警戒費”。讓人生疑的是,收費方身穿“警察”字樣反光背心,開有警燈的車輛,卻無收費依據,無證件,也無發票。

    記者采訪時,收費方拒不透露其單位名稱和地址,只稱是“高速救援”。對此,省發改委及律師認為,相關規定無此項收費,這種行為涉嫌違規亂收費。

    車主遭遇高速上修車,遭遇強收“現場警戒費”

    7月22日下午1時許,三門峽閘先生所在單位的大貨車自東向西行至連霍高速鞏義東站附近時,輪胎螺絲突然斷裂,司機將車停在高速應急車道上修理。

    接到司機電話,閘先生帶著維修師傅趕赴現場。趕到時發現,現場還有一名穿著“警察”字樣反光背心的人,車后擺了幾個反光錐。

    “要在這兒修車,他說他在現場負責警戒保通,得交300塊錢。”閘先生說,對方是巡邏時經過此地,并非司機求援。

    見此情況,閘先生并沒有多問,趕緊先修車。然而,對方打了一通電話后,費用漲到500元。閘先生詢問其是否有相關收費依據及證件。

    對方一聽這話,很不高興,當即就不讓閘先生等人干活,說要“等領導過來處理”。

    一個多小時后,兩輛閃著警燈的無牌車趕來。

    “來了五六個人,態度也不好,連訓帶吵地要我們交錢,說要交800元,要發票的話交1000元。”閘先生說,當時對方未出示相關的證件,穿著便服,只是外邊套著反光背心。而詢問收費依據,對方也不愿多說。后在其反復要求下,對方才拿出一份《搶險救援服務協議書(故障)》。

    該協議書上寫明,該費用為搶險救援服務費,具體收費項目則為:現場警戒保通費用,白天200元。閘先生說,對方是按每小時200元收的1000元錢。最后無奈,他在協議書上簽字,但對方卻拒絕簽字,且答應給的發票,最后也變成了一張“暫收條”。

    雖然氣憤不已,但閘先生“考慮”到對方人多,加上此時天色已黑,他只得選擇交錢,自己修好車返回三門峽。

    大河報記者在這張“暫收條”上看到,上面寫有“施救費壹仟元整”,落款單位為“停車場”。“暫收條”下方注明“因稅務局下班,憑此條換取發票”,且這些字是用方形章蓋上去的。

    收費者解釋“在高速上擺個安全區,就要收費”

    在閘先生提供的現場照片上,記者看到一輛白色無牌汽車停在故障車后方,除車頂亮著的“警燈”外,車身無明顯單位信息標志,車內副駕駛座上,坐著一體態較胖、穿白色短T恤的男子,車旁站著幾名身穿有“警察”字樣反光背心的青年。

    8月6日,大河報記者以閘先生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名義,根據“暫收條”上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系到一名叫李濤的負責人。

    他告訴記者,7月22日的確幫一輛三門峽的車維修過,“從中午一直到晚上八九點都在幫忙,給你們換換(輪胎),一直到十點,然后你們回去了。”對于協議書上的“現場警戒費”,他解釋稱,“在高速上干活修車,擺那個安全區,那人家收費……”

    之后,記者詢問“該協議書是否為當地物價局等相關部門核發”時,對方也沒明確回答,只解釋稱協議書是高速救援與司機簽的一個合同,證明“給干過活”。當記者詢問其單位的具體地點與名稱時,他始終未回答,只說“到時候你把‘暫收條’拿著,到高速鞏義東下車,給我打電話,(發票)我給你送過去。”

    收費者拒不透露其真實身份記者調查

    這個“李濤”到底是誰?收費方到底什么來歷?

    因收費方身著“警察”字樣反光背心,記者電話聯系到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鄭州鞏義大隊值班室。

    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單位沒有“李濤”這個人。如果有車輛需要救援維修,該大隊只登記了一個鞏義的修理廠,負責人姓李。

    根據其提供的電話,記者以“車輛在連霍高速鞏義段出故障需要維修”為由聯系到該修理廠。問及“李濤”,對方表示,該廠原先是有一叫“李濤”的人,但后來不在這里干了,至于啥時間走的不清楚。電話中,記者反復詢問其修理廠名字,對方一直不予回答。

    而記者剛掛掉修理廠的電話后,“李濤”突然打來電話問:“車在哪兒,出了什么毛病?”

    通話中,記者反復詢問其單位名稱,對方只稱自己為“高速救援”,之后又解釋為“鞏義段高速救援”。

    記者詢問其是否屬于該修理廠人員,他予以否認,并稱自己既不屬于交警部門,也不屬于路政。問其是單位還是企業,他說是單位,問其上級部門,該男子并不回答。

    我省高速車輛救援收費規定中無此項目省發改委說法

    “現場警戒費”應該收嗎?是否有據可依?

    8月10日,大河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省發改委收費管理處。

    “首先,他們(收費方)必須具有高速上施救的相關資質。另外,收費要有依據。”該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之前省發改委和省交通運輸廳,就關于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聯合下發文件,其中對相應收費標準有詳細規定。而文件中并無“現場警戒費”內容。

    而對于這起事件中出具的《搶險救援服務協議書(故障)》,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行”,“那是他們自己的協議書,他想咋寫就會咋寫……必須要有國家或其他出具的紅頭文件,而不是協議書。”

    “目前我省的相關救援收費規定里沒有這一項,屬于違規亂收費。”三門峽宇萃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波告訴記者,我省對高速施救單位有明確要求,其必須具有相關資質,需經過交通運管部門的批準。但當時對方并未出示相關證件,且未開出正規的發票,所以涉嫌違規亂收費。

    “如果他屬于行政機關,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若不是,可向物價部門反映要求退回。”劉曉波說。

    “當時看他們穿著警察的衣服,開著‘警車’,以為是高速交警呢,這不明擺著打著別人的旗號坑人嘛?”閘先生對此十分氣憤,“希望高速管理部門好好查查!”

    相關通知中并無“現場警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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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件,記者查閱了豫發改收費〔2012〕228號《關于規范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其中明確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其收費目錄包括:事故和故障車輛拖拽(牽引)費、吊車作業費、事故車輛停放費、事故車輛施救費、貨物搬運、裝卸費、放空費等六項,并無“現場警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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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聰兒]

    標簽:修車 省發改委 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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